离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共同到户口管辖的婚姻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不予离婚登记条件:
1、一方要求离婚的;
2、双方要求离婚的,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4、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的;
5、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6、越权管辖。
申请离婚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男女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人员需持单位户口证明;若因户口携带不便或户口簿遗失者,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
2、男女双方身份证(身份证丢失者,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贴有本人照片的身份证明)。军人需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及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介绍信。
3、男女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男女双方的结婚证。
5、每人2张免冠2寸黑白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