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家庭成员认定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且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
1、夫妻;
2、夫妻与未成年的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户口已迁出本地的在校大学生;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
5、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弟、妹。
保障家庭具备的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持有当地城镇户籍,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19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42511元;
3、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4、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
1、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或当地城镇户籍;
2、人均年收入低于2019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42511元;
3、在当地无自有住房;
4、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
5、毕业5年内在当地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三)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1、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2、人均年收入低于2019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42511元;
3、在当地无自有住房;
4、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
5、在诸城市稳定就业5年以上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城镇户籍范围是指诸城市政区域范围内的非农户口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