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居民医疗待遇
参保缴费居民享受住院、门诊统筹、慢性病、生育、居民大病保险等医疗待遇。
1、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患者在潍坊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依据医院等级和缴费档次确定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2、大病保险待遇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实行分段报销,
1.2万-10万元支付比例为60%;
10万-20万元支付比例为65%;
20万-30万元支付比例为70%;
30万元以上支付比例为75%;
一个医保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3、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对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糖尿病等42种特殊慢性病,参保患者经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可在选择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4、普通门诊待遇
参保居民在签约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50元。
5、生育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分娩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支付标准为800元。因生育引发疾病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6、异地就医待遇
(1)限于本地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可在参保地最高级别医院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到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联网结算时,个人先自付10%,剩余部分再按我市居民医保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标准报销。
(2)在潍坊市外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的参保患者,可在入院5日内并于出院前,通过电话、前台等方式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出院结算时,个人先自付20%,剩余部分再按本市居民医保三级医疗机构就医标准报销。
(3)个人未按规定备案自行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须个人先自付40%,剩余部分再按本市居民医保三级医疗机构就医标准报销。
(4)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外来就业创业人员等,可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在居住地市范围内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均可联网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