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上海市政府正式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中第二项第三款,对保租房的租金价格制定有以下规定:
1、市、区房屋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监测机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的初次定价和调价加强统筹指导,稳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水平。
2、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由出租单位制定,报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3、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应当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
4、面向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可进一步降低,并建立随租赁年限增加的租赁价格累进机制和管理规则。
5、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但不得预收超过一个季度以上的租金;租赁保证金(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
上海市政府正式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