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驾驶证年审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期满、转入换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二、所需材料: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三、办理方式:
(一)网络教育学习:
下载“交管12123”手机APP或登录“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gd.122.gov.cn)注册成为“互联网平台个人用户”→学习教育业务→点击“驾驶人审验”→点击“网络教育”→学完课件后,网办进度查询→已完成学时待审核→审核。
(二)现场教育预约学习:
下载“交管12123”手机APP或登录“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gd.122.gov.cn)注册成为“互联网平台个人用户”→学习教育业务→点击“驾驶人审验”→点击“现场教育”→选择教育地点及时间。现场学习每日只能申请一次,不能多次申请。
四、办理流程:
(一)线下办理。
预约方式:
本人通过手机下载“交管12123”手机APP或登录“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gd.122.gov.cn)注册成为“互联网平台个人用户”→学习教育业务→点击“审验教育申请”→点击“现场教育”→选择教育地点及时间。现场学习每日只能申请一次,不能多次申请。
办理地点:
佛山市公安局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服务中心
办理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三路26号三楼。
咨询电话:0757-82513015。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
业务范围:满分现场教育。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满分审验教育学习室
办理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飞鹅路168号(南门)
咨询电话:0757-22838180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业务范围:驾驶证审验、满分学习。
佛山市公安局高明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服务中心(罗西考场)
办理地址:佛山市高明区罗西考场。
咨询电话:0757-88622978。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
业务范围:满分现场教育。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服务中心
办理地址: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大道17号
咨询电话:0757-87719500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节假日除外。
业务范围:提供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满分、审验教育服务。
注:
①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9至11分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和校车驾驶人,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驾驶证的驾驶人,只能采用现场审验教育形式。
②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证、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③采用网络形式开展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应当通过实时照片抓拍等方式,确保驾驶人本人持续在线接受教育,抓拍照片通过人脸识别技术自动核对。
(二)线上办理。
2019年7月1日起,满分教育、审验教育平台上线“交管12123”app进行学习。
登录手机APP“交管12123”,申请时可以选择参加现场教育或者网络教育。申请网络教育或现场教育→参加学习、教育→审验完成后系统发送提示短信到用户手机。
注:
①申请网络教育或现场教育时,一并选择了 “教育完成后自动办理审验业务”的,在完成教育时系统将自动提交审验业务。
②已完成审验教育的驾驶员,可以登录手机APP“交管12123”,在网办进度中查看申请流水信息、当前流程进度。
五、办理时限与费用:
办理时限:业务办结后二个工作日内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归档,并在36小时内将信息上传到全国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收费标准:此业务不收费。
六、注意事项:
(一)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2、身体条件情况;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审验时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二)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注:体检证明可以到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出具。
办理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时,提交的身体条件证明应当由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
实现《身体条件证明》信息网上核查的,在医疗机构体检后提交;未实现《身体条件证明》信息网上核查的,需到车管部门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三)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一年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