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重点管理区内:
一、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住所并独户居住;
(三)无虐待、遗弃犬只记录;
(四)犬只未列入烈性犬只名录。
二、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二)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三)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四)犬只未列入烈性犬只名录。
温馨提示:
1. 烈性犬只名录,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根据犬只的危险性确定、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2. 《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