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人条件
(一)第一、第二类单位的申报人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申报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持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离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在申报单位或其关联企业(即申报单位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认定,同时其注册地址须在荔湾区辖内)就业且连续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12个月以上,在关联企业内调动的,其参加社会保险时间可一并计算。
2、申报单位特殊需要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高管,包括: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管理层副总经理以上级别人员;
(2)受单位委派援疆、援藏、驻点扶贫人员;
(3)其他特殊需要人员。
同时,上述特殊需要人才在申报单位或其关联企业(即申报单位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认定,同时其注册地址须在荔湾区辖内)就业且连续参加社会保险须满6个月以上,且申报单位须报送岗位特殊需要说明材料,明确引进人员专长、业绩以及引进理由等。
(二)第三类、第四类、第六类单位的申报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申报人如为非编内人员,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持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离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在申报单位或其关联企业(即申报单位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认定,同时其住所地址或经营场所须在荔湾区辖内)就业且连续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12个月以上,在关联企业内调动的,其参加社会保险时间可一并计算。
其中,申报人如与注册地址在荔湾区辖内的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购买社保并被派遣到荔湾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实际参加工作的,其参加社保时间可以以其在劳务派遣机构购买社保且同时在荔湾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实际参加工作的时间来计算。
2、申报人如为在编人员,须已获得录用、转任、调任、增人或入编的核准。
3、申报人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在申报单位或其关联企业(即申报单位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认定,同时其注册地址须在荔湾区辖内)就业且连续参加社会保险须满6个月以上。且须报送特殊需要说明材料,明确申报人员专长、业绩以及引进理由。
(三)第五类单位的申报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荔湾区在职辅警,爱岗敬业,业绩突出;
2、年龄在45周岁以下;
3、在警务辅助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且近5年至少获得2次年度考核优秀,其余考核为合格。
▶申报单位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