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申请:
(一)村(社区)居民申请项目救助,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经区(县)慈善总会救助后仍特别困难的,由户籍所在区(县)慈善总会递交以下材料:
1.《“淄助你”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基金使用审批表》(见附件),经办人签字,盖章;
2.区(县)慈善总会实施救助的审批单据复印件;
3.求助对象书面救助申请;
4.求助对象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5.如因患重大疾病申请救助的,需提供医院诊断病历复印件、申请日前十二个月内的医疗费用支出单据或医院费用结算清单复印件;
6.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所有材料,加盖区(县)慈善总会公章,报送市慈善总会审批。
(二)市属及以上单位困难职工申请项目救助,单位(工会)递交下列材料:
1.《“淄助你”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基金使用审批表》,经办人签字,盖章;
2.单位(工会)书面救助申请;
3.职工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4.如因患重大疾病申请救助的需提供医院诊断病历复印件、申请日前十二个月内的医疗费用支出单据或医院费用结算清单复印件;
5.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所有材料,加盖单位(工会)公章,报送市慈善总会审批。
二、救助审批
(一)救助申请材料由市慈善总会救助部受理,提出救助意见,按照《淄博市慈善总会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因在院治疗或其他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有效医疗费用单据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救助部可向市慈善总会办公会议提报建议,经会议表决同意后先行救助,事后完备救助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