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的,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补领结婚证的条件是:
(1)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的;
(2)当事人持有本人常住户口簿和身份证;
(3)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如:单位、村、居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
当事人办理过结婚或者离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者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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