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生医保由其所在学校负责代收。
新入学的大学生按照规定及时参保缴费的,自入学报到之日起享受待遇。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继续执行政府令规定,按照以下方式缴纳:
1.成年居民和未入学 (含学前教育机构)的少年儿童,由区(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代收。
2.大学生和已入学(含学前教育机构)的少年儿童,由其所在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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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范围】
下列人员可参加我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一)具有本市中等以下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以及其他具有本市户籍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年儿童(以下称少年儿童);
(二)驻青高校以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称大学生);
(三)其他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成年居民(以下称成年居民);
(四)持有青岛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处于有效期内的《山东省居住证》《港澳台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未在我市托幼机构参保且未办理《居住证》的婴幼儿,可随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持《居住证》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一方,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