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人才公寓租赁房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才类别
1、A类人才:
(一)符合《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2018、2020、2022年修订)》范围内所有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二)通过一事一议引进的人才。
(三)在企事业单位工作,具有全日制博士学历或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四)上年度纳税全县前20强中,从国内外企业引进的民营企业副总以上高管。
(五)在我县非公工业企业或500精英计划人才创业企业工作,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技师)的人员。
(六)在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才不享受本细则所述相关待遇。仅限于学校、医疗卫生、科创平台和科研院所的事业单位正式编制人员。其中,党校引进的学历为博士的专职教师)工作,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非天台户籍人才。
2、B类人才:
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在我县规模上非公工业企业工作满半年以上的,非天台户籍人才;从国内外企业引进的,担任我县100强企业或“500精英计划”创业企业副总以上职务的,非天台户籍人才。
3、C类人才:
具有全日制大专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技师),在我县规模上非公工业企业和500精英计划人才创业企业工作满半年以上的,非天台户籍人才。
4、其他类:
(1)《关于印发《天台县企业人才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天人才领〔2020〕3号)规定获得的人才公寓申请资格的各类人才。
(2)经县委人才办审核批准的特殊情况获得人才公寓租赁资格的人才。
(二)其他要求
人才公寓申请人员须未享受过人才购房(房票)补助资金,申请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天台县城区范围内没有个人房产,夫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的,只能申请一套。以下情况视为有住房:
①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或夫妻一方有住房;
②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含转让)或货币分房政策;
③已享受人才公寓购买的;
④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经济适用房;
⑤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的;
⑥提出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内,因离婚、赠与、出售、查封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
⑦已申领生活(租房)补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