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档案托管
1.申报主体
在武汉市就业、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
2.政策内容
(1)被武汉市机关、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大学毕业生,由工作单位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管理档案。
(2)被武汉市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以及从事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其人事档案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畴。可由单位委托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同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也可按照本人意愿,根据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就近委托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3)未就业的武汉市生源毕业生、已落户武汉市的外地生源未就业毕业生,由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依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按就近服务原则提供档案托管服务。
3.申报条件
(1 )在武汉市落实就业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
(2)未就业的武汉市生源毕业生、已落户武汉市的外地生源未就业毕业生。
4.申报材料
(1)《就业协议书》。学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章齐备,应届毕业生在学校统一派遣之 前提交给毕业学校;
(2)《调档函》。毕业生在学校统-派遣之 后需要调取档案的,委托有人事管理权限的用人单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出具。
公共就业及人才服务机构出具《调档函》时需要以下材料:
①个人委托:本市户籍持户口本和身份证(外地户籍在我市就业的,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
②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单位出具的存档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在市、区属律师事务所工作的,需执本人身份证、律所介绍信以及与律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实习律师)或劳动合同(执业律师)。
5.办理程序
(1)毕业生在学校统一派遣之前落实就业单位的,学校就业部门盖章后,由就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签注录用意见并填写寄档地址。就业单位无主管部门、无档案管理权限的,就业单位可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同级公共就业或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委托公共就业或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毕业生档案。也可按照本人意愿,根据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就近委托各级公共就业或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由公共就业或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主管部门处签章;
(2)毕业 生将签章后的《就业协议书》反馈给毕业学校就业部门,毕业学校通过毕业生专用EMS方式邮寄或专人派送至档案接收单位;
(3)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我市生源毕业生,由毕业学校通过毕业生专用EMS方式邮寄或专人派送至我市公共就业或人才服务机构;
(4)毕业生在学校统一派遣后落实就业单位以及已落户我市的外地生源未就业毕业生,由档案接收单位出具调档函,联系档案现托管单位办理档案转递手续。档案转递时应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通过机要交通或原管理单位专人(持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或工作证)送取,高校还可通过毕业生专用EMS方式转递,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
6. 政策依据
(1)《中组部人社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 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
7.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各机关、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