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韶关市基本医疗实施办法》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
缴费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本人申报缴费工资总额的5%缴纳,或参照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标准按本人申报缴费工资总额的7.5%缴纳。
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可在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上下限范围内自行选择。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未达到当年最低缴费年限的,按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一次性缴纳所缺年限的医疗保险费,或参照单位职工缴费标准按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5%一次性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