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工伤认定
政策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
申报程序:
(1)用人单位申请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对工伤事故事实进行确认。
(3)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法规作出认定结论,送达双方当事人。
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交受伤害职工身份证明。
(2)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于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4)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授权委托证明、公示材料(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5)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调查阶段需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在申请时提交,有利于工伤事实确认)。
(6)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①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个人申报工伤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②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或者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事故调查报告。
③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④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⑤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⑦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⑧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⑨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⑩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办理渠道:
(1)市直企业职工: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
(2)县市区企业职工:县市区社会保险部门。
政策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