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民保服务网点:
拓展信息:
泰安市民保免责事项:
1.参保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医疗费;
2.参保人因第三方责任导致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所发生的依法应由第三方赔偿的医疗费;
3.参保人因保健、美容等导致意外伤害或疾病及其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相关医疗费;
4.参保人因先天性疾病、剖腹产、分娩、艾滋病、精神相关疾病情形入院治疗或其并发症,导致发生的相关医疗费;
5.参保人因吸毒或故意犯罪导致发生的相关医疗费;
6.参保人自残或自杀导致发生的相关医疗费;
7.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备案手续至市外医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报销比例,医保目录内部分降至50%,医保目录外部分降至20%;
8.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通知》(鲁劳社[2001]2号),基本医疗保险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费用,本产品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9.参保人享受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因个人原因未使用所属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本产品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