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举报骗保行为奖励范围(泰安市民保骗局)

地方特产2022-10-12 09:20:52佚名

泰安举报骗保行为奖励范围(泰安市民保骗局)

  奖励范围:

  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保人员等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证据及线索,经查证属实,适用本办法的,予以奖励。

  举报人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近亲属的,不适用本办法。

  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二)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部门掌握;

  (三)选择愿意得到举报奖励。

  举报人及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且未提供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医疗保障部门事后无法确认其身份的;

  (二)不能提供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钓鱼”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的;

  (三)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四)提供的线索与查处的违法行为无关的;

  (五)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被医疗保障部门掌握的;

  (六)违法单位和个人在被举报前已经向医疗保障部门或司法机关报告其违法行为的;

  (七)从国家机关、经办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处获取违法行为信息举报的;

  (八)所举报的事项,举报本人为违规、违法责任人的;

  (九)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本文标签: ,医疗保障  ,违法行为  ,机构  ,证据  ,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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