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处理流程
1、提交申请。
2、仲裁告知。
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受理通知书、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送达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开庭审理。
4、案内调解。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进行庭前、庭中、庭后三次调解,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及时合议并作出裁决。
5、制发裁决书或调解书。
根据案件处理结果制作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并向双方当事人书面送达。
6、案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