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口名称: 生育保险待遇
办事地址: 宁阳县建设路699号县政务服务中心北区1楼118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季)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8:00(夏季)
窗口序号: 宁阳县建设路699号县政务服务中心北区1楼118窗口
拓展资料
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二)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三)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