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一、起付标准
1.将我省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12000元;
2.其中:城乡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和脱贫人口(以下简称“困难人群”)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6000元。
3.参保人员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时,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包括城乡居民医保规定的个人分担比例、起付标准、医保目录中乙类个人先行自付部分)纳入大病保险起付线统计口径,超医保支付标准部分不纳入大病保险起付线统计口径。起付线以自然年度累计计算。
二、执行时间
1.调整后的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之前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已累计达到原起付标准的,继续按原标准执行。
2.调整后的困难人群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