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凡具有享受高龄津贴资格的老年人,可由其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80-99周岁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表》。老年人因身体原因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子女代为申请。无子女或子女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村(居)委会代为申请。经村(居)委会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2. 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 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做出审查决定。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从下个月起发放高龄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