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对象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为: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主要包括:
1.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
3.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
4.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发放标准与方式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自2014年1月1日起发放。对于已享受城乡低保救助和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困境儿童,可采取补差的方法,落实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费。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由县级民政部门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及时发放到监护人。困境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成年困境儿童,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