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如何规定?
1.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补偿办法
2017年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
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
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补偿;
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部分给予75%补偿;
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40万元的补偿。对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减半,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0万元。
2.靶向药和特效药品补偿办法
居民使用经省统一组织价格谈判的抗肿瘤分子靶向药和治疗其他疾病的特效药品发生的费用,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线以上的部分给予4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支付限额。对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员不设起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