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居民住院,须持《社会保障卡》(尚未领取社保卡的,持本人身份证)到参保地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定点医院治疗。
2、经治医师核对人、证相符后,办理医保住院登记手续,医护人员要向患者发放《住院须知》、《医疗服务情况反馈表》,并每天向患者发放住院费用“一日清单”,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使用统筹外医疗项目时,须征得参保患者或家属同意。
3、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参保居民在定点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一级和二级定点医院、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每次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600元、1000元;
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每次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800元。
参保居民在定点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一级和二级定点医院、三级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报销比例分别为85%(基本药物为90%)、70%、55%,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报销比例分别为85%(基本药物为90%)、75%、65%。
4、自2017年度起,参保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最高限额为20万元。
5、参保居民出院结算医疗费用时,只需缴纳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费用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