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市民可通过实名举报、隐名举报和匿名举报等形式,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和关键证据,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若所举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可给予举报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奖励;若所举报违法行为不涉嫌犯罪,但构成行政处罚的,可根据奖助标准,给予举报人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奖励。
奖励规定:
1.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隐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2、同一违法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动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3、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被不同部门受理的,由最先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奖励;
4、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同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分配方案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奖励金额;
5、一次举报涉及的多个违法行为被分别立案查处的,应当分别计算奖励金额,奖金可以合并发放。
奖励发放部门:
公安部门负责违法燃放、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等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未在燃放完毕后立即清扫燃放废弃物,破坏环境卫生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