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第139号令: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有关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二)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三)机动车驾驶证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一年的,不得换领机动车驾驶证。
(四)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发业务。代理人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车辆管理所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二、办事所需资料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驾驶证;
(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五)本人近期免冠、白底背景、人头像约占相片长度三分之二的彩色正面光学相片4张(其中规格为48mmX35mm的2张张贴在申请表格上,32mmX22mm的2张用相袋袋封好),以及提供分辨率为300dpi的Jpeg格式,规格为32mmX22mm电子文档。
三、办事流程程序
(一)流程:
受理岗(信息录入)→档案岗(制证)→受理岗(发证)→档案岗(归档)
(二)程序
1、受理岗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申请人累积记分情况。不符合规定的,出具退办凭证。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达到累积记分满分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2、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
3、受理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4、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四、办事期限 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