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部门: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应向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特殊情形除外
申请手续:
内地居民单独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应当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必须本人前往受理部门或者有关指定机构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
申请方式:
申请人须本人提出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但有特殊情形的,需按照相应规定提交申请;
办证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单独受理签注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
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30日内予以签发。内地居民因赴港澳地区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况急需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