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对象及申报条件:
(一)保障对象
市直公租房面向以下住房困难群体供应:
1、户籍在申报区域内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下统称中低收入家庭);
2、户籍和工作单位在申报区域内的新就业职工;
3、调入本申报区域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
4、在本申报区域内居住并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申报条件
1、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市直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截至提出申请之日,申请人具有本申报区域居民常住户口(村委会户口除外)1年(含)以上;
(2)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城市低收入家庭);
(3)无私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4)未租住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
(5)申请家庭无机动车辆或有机动车辆(不含经营性用车)但购置价格(不含税)在10万元(含)以下(同时拥有多辆车的购置价格累计相加计算);
(6)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截至提出申请之日,年满28周岁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单身人员,也可以申请。
2、新就业职工申请市直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申报区域居民常住户口(村委会户口除外);
(2)持有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自毕业起截至提出申请之日不满5年;
(3)在本申报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1年以上的在职人员,且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1年以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在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5)未租住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
(6)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3、调入本申报区域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市直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市委、市政府调入本区域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条件;
(2)本申报区域范围内的市直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行政关系为准)及垂直管理的驻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含县区分支机构)工作的在编职工;
(3)在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4)未租住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
(5)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4、在本申报区域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市直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持有本申报区域范围内居住证;
(2)在本申报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1年以上的在职人员,且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1年以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在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4)未租住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
(5)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回复关键词【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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