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保险营销员、证劵经纪人取得收入如何计税
答:改革前,佣金收入的40%视为展业成本不予征税;改革后,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再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綜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其中,展业成本按照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减除20%费用后余额的25%计算。
1、税制改革前: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两部分构成。考虑到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在开展业务时, 承担一定的展业成本,对其佣金收入全额计税,不尽合理。税制改革前,为支持保险、证券行业健康发展,适当减轻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税负,经商原保监会,证监会同意,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40%视为展业成本不予征税。
2、税制改革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应当依法纳入综合所得,新增加每年6万元的减除费用、“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发生定变化,为此,调整了保险营销员、 证券经纪人的计税方法,保持税收政策连续稳定。计税时: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再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綜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其中,展业成本按照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减除20%费用后余额的25%计算。
3、日常预扣预缴时:综合考虑新旧税制街接,为最大程度减轻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税收负担,依照税法规定,对其取得的佣金收入,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缴税款。具体计算时,以该纳税人截至当期在单位从业月份的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比照工资、新金所得预扣率表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在预扣预缴环节暂不扣除,待年度终了后汇算申报时办理。
4、其他:一方面,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应当在汇算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另一方面,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多为自己缴付 ,三险一金",支付佣金单位较难掌握这些情况并为其办理扣除,同时,部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还有任职受雇单位,由支付用金单位办理可能出现重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