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居民医保保险比例
参保人员年度内就医发生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按医保规定,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别按比例支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5%。
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也称“起付线”,是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医疗费用报销之前需要自己先行支付的费用额度。
普通门诊起付线为50元,与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合并计算。
在一个年度内首次发生医疗费用(含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和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50元。
一个年度内起付线累计计算。(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不设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或住院单次或累计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超过8000元以上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