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被处罚不文明养犬行为如下:
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划定城区养犬重点管理区,明确12种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养犬人一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只,五年内不予办理犬只信息登记。
通告称,《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养犬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东昌府区养犬重点管理区为“济聊高速—光岳路—经三路—纬一路—258省道—湖南路—海源路—济聊高速—嘉和路—昌润路—济聊高速(顺时针方向)”。
通告明确了养犬重点区域中12种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办理犬只信息登记的;
(二)不按规定签注、变更、注销、补办犬只信息登记证或者未按规定补办犬只标识牌的;
(三)违反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只的;
(四)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
(五)重点管理区内单位饲养犬只未圈养或者拴养的或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未圈养或者拴养的;
(六)虐待、遗弃犬只的;
(七)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八)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
(九)放任犬只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十)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
(十一)组织、参与利用犬只进行赌博性质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十二)伪造、变造或买卖养犬管理相关证件的。
有前款第(九)至第(十二)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