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京关于调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取消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起付额度。
也就是说,个人账户结余部分可共济给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父母、子女在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内使用,没有之前的4000元起付线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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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含单位退休退职人员、1~6级退役残疾军人),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职工转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所参险种均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一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