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养犬行为规范如下:
携带犬只出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只标识牌;
(二)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不长于一点五米的犬绳(链)牵领;
(三)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
(四)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
(五)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并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
(六)携带清理工具,即时清理犬只粪便;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三)不得占用住宅小区的绿地、楼道、房顶等公用区域饲养犬只;
(四)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
(五)不得组织、参与利用犬只进行赌博活动;
(六)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
(七)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
(八)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养犬管理证件;
(九)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
注意:
1、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住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圈养或者拴养。
2、一般管理区内,烈性犬、大型犬应当圈养或者拴养。
3、按照本条例规定可以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应当在饲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
下列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区域外,禁止携犬进入:
(一)机关办公、医疗保健、教育培训、金融机构等场所;
(二)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艺术馆、体育馆、图书馆、科技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
(三)餐饮、商场、宾馆、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管理需要划定并公布的禁止携犬进入的旅游景点、公共绿地、城市公园、广场、商业步行街等区域;
(五)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候车场所。
除第一款规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度残疾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