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医保缴费年限如下:
《聊城市 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缴费年限的认定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接续工龄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视同缴费年限的补缴时间
当地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前参加工作、且启动后未按规定时间参保的在职职工,在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时,应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当地规定参保时间以来欠缴的医疗保险费。不按规定补缴,当地启动基本医疗保险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不予认可。自2012年1月起,全市视同缴费年限补缴时间统一为2004年1月。
(三)个体劳动者缴费年限
个体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其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