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以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之年为界,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实施后按年足额缴费的为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为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
达到法定条件退休时且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不足的,可继续按规定缴费,也可按上年度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个人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折算。
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在省内转移并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后,以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进行折算,原则上按每5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折算1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