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双泉社区(一二三四组)棚户区改造项目安对象: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每人安置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被征收农业户口人员给予房屋安置:
(1)在征收公告发布前,户籍为所在村组常住人口、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参加村上分配、履行村民义务的。
(2)原户籍在本地,现已迁出并正在就学的学生(其父母双方户口均在本村)、现役军人(不含军官)、服刑人员。
3.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征收时可增加相应房屋的安置面积:
(1)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持 2016 年 1 月 1 日前颁发的有效证件及办事处、村委会证明,可增加安置面积 60㎡(独生子女年龄超过 23 周岁的除外)。
(2)农村户口的双女结扎户持 2016 年 1 月 1 日前颁发的有效证件及办事处、村委会证明,可增加安置面积30㎡。
(3)祖遗院落(全家属非农业户口)的继承人可享受 120㎡的安置面积。
(4)单职工家庭(一头沉)在外人员可享受30㎡的安置面积。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作为安置人口:
(1)征收公告发布后迁回本村的;
(2)外地(村)投亲靠友挂靠户口的;
(3)征收公告发布前已亡故的;
5.被征收户只有一个安置人口的,可选择最接近 60㎡户型的安置房。
6.安置房位于原宗地 9号、10 号、11 号、12 号、18 号楼,安置房屋起价为 1230 元/㎡。被征收人按户选择安置房,安置房总面积超出安置面积 5 ㎡(含 5㎡)以内部分,按安置价计算;安置房总面积超出安置面积 5 ㎡以上 20㎡以内的部分,按 3880元/㎡计算,其余超出面积按市场价计算。
楼层加价:高层住宅六层及六层以下房屋无楼层加价,六层以上每增加一层,房屋价格增加 10 元/㎡,顶层价格与次顶层相同,按安置价计算。
7.被征收人自愿放弃部分安置面积的,放弃的部分安置面积按 430 元/㎡给予奖励。
8.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屋的顺序,以签订协议和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先后次序为准。
9.征收范围内且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给予每人 10㎡营业性用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