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集体户口登记办事条件:
一、因人民法院判决将户口迁出,而在本地无处落户的
因人民法院判决将户口迁出而在本地无处落户的,由辖区派出所直接向分、县局户政(治安)大队书面申请;经分、县局户政(治安)大队审核同意后,批准设立社区集体户。
二、因房屋出售将户口迁出,而在本地无处落户的
因人民法院判决将户口迁出而在本地无处落户的,由辖区派出所直接向分、县局户政(治安)大队书面申请;经分、县局户政(治安)大队审核同意后,批准设立社区集体户。
三、因房屋拆迁将户口迁出,而在本地无处落户的
因房屋拆迁将户口迁出、而在本地无处落户的,由辖区派出所直接向分、县局户政(治安)大队书面申请;经分、县局户政(治安)大队审核同意后,批准设立社区集体户。
四、因婚姻变化将户口迁出,而在本地无处落户的
因婚姻变化将户口迁出、而在本地无处落户的,由辖区派出所直接向分、县局户政(治安)大队书面申请;经分、县局户政(治安)大队审核同意后,批准设立社区集体户。
五、因家庭矛盾等原因将户口迁出,而在本地无处落户的
因家庭矛盾等原因将户口迁出、而在本地无处落户的,由辖区派出所直接向分、县局户政(治安)大队书面申请;经分、县局户政(治安)大队审核同意后,批准设立社区集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