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损坏、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换领、补领。
换领居住证的,应当交回原证。
对收回的居住证应当进行登记,定期随登记单送属地公安派出所保管,由市级公安机关统一销毁。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证发证地的市区、县(市、区)范围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可以到变更后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地址变更登记。
居住证持有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居住证持有人申请居住证签注、换领、补领、信息变更时,公安派出所应当调阅该申请人原有的办理资料,并对现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居住证签注,3个工作日内办理居住证换领、补领;申请材料存在瑕疵的,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填写《陕西省办理居住证补充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公安机关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签注手续、信息变更及首次申领居住证,不收取费用。换领、补领居住证的,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15元,并出具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