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待遇支付标准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支付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最高支付限额300元。
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基层中医药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
2.普通门诊签约
请广大参保居民就近、自愿选择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签约,参保居民与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签约后,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首诊报销也可视为签约。
下一年度不变更定点的,视为续签服务协议,不需再次签约;需变更的,应于每年年底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到新选择的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3.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按即时结算报销,鼓励门诊统筹定点村卫生室积极开展普通门诊报销工作,参保居民居住地如无定点卫生室,也可到居住地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看病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