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泰安市户籍人员
首次申领必须到户口所地派出所申请;
换领、补领身份证实行全市通办,可到就近派出所申请;
临时身份证实行全市通办,现场制发。
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由派出所核验申请人身份信息,当场完成资料审核和人像、指纹信息采集。经核对无误,本人或者监护人签名后,公安机关发放《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1.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应当持居民户口薄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
2.公民换领居民身份证,应当持个人申请和原居民身份证到就近公安派出所申请。到期换领收取工本费20元,损坏换领收取工本费40元;
3.公民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持个人申请到就近公安派出所申请,并按规定办理居民身份证丢失挂失。收取工本费40元;
4.公民申请办理临时身份,应当持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就近派出所申请。收取工本费10元。
(二)泰安市外户籍人员
异地换领、补领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由派出所核验申请人身份信息,对已办理居住登记的,当场办理。
对暂无办理居住登记的,实行告知承诺(模板7)。由申请人书面承诺本人符合就读、居住、就业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不再审核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并予以当场办理。
对首次申领或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以及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公安派出所不予受理其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