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有关事宜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得方式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从缴清购房款之日起计算,下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或继承人通过补缴政府收益(含土地出让金)和车位差价款的方式,取得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和车位的完全产权,土地变更为出让住宅用地,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报《泰安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申请审核表》(详见附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共同申请人签署的同意取得完全产权的意见书;
3、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证明;
4、全额购房发票。
(二)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受理后,对符合条件的在《泰安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申请审核表》上填写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应缴纳的政府收益和车位差价款金额、收款银行账号和缴款期限等信息。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足额缴纳车位差价款和除土地出让金外的其他政府收益,由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开具发票。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足额缴纳车位差价款和除土地出让金外的其他政府收益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申请审核表同时作废。
(三)申请人持《泰安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申请审核表》、缴纳车位差价款和除土地出让金外的其他政府收益的发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税务机构缴纳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办理房屋完全产权登记手续后取得完全产权,需由个人承担的税费由购房人缴纳。
经济适用住房变更为完全产权房后需上市交易的,按照普通商品住房相关规定执行。
三、政府收益(含土地出让金)和车位差价款缴纳标准
(一)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时,按照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与经济适用住房(含储藏室)购买价格的差价,乘以政府出资比例,计算应缴纳的政府收益(含土地出让金)。各小区政府出资(土地出让金减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额之和)比例分别为:惠普家园东区为34%;惠普家园西区为36%;惠普家园南区为40%;惠丰园小区为19%。
(二)土地出让金包含在政府收益中,其计算公式为:办理完全产权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1%,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日期从本宗地上第一套房屋交易起算。
(三)购买惠丰园小区地下车位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家庭,缴纳的车位差价款为办理完全产权时车位市场评估价与已缴纳车位价款的差额。
(四)办理完全产权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和地下车位市场评估价,由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公开招标确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
四、适用范围和相关要求
(一)本通知适用于泰城范围内由政府直接组织建设和由全资国有企业组织建设的惠普家园东区、惠普家园西区、惠普家园南区、惠丰园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管理。各县(市)以及其他建设形式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管理可结合实际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取得完全产权缴纳的政府收益和车位差价款,扣除因开具发票产生的税费后上缴市财政。
(三)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为政府产权,不得上市交易。
(四)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自愿退回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财政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代表政府回购或收回后转化为人才保障住房,所需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其中,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市财政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与原购买人签订回购协议,回购价款按照原购买合同约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配套房及已缴纳的车位款等总价执行;尚未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购买人签订收回房产协议,收回价款按照原购买合同约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配套房及已缴纳的车位款等总价款并扣除开发建设单位销售本套经济适用住房和车位时缴纳的税费执行,市财政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收购协议,收购价格按照物价部门原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配套房价格加上车位总价格的一半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