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按终止劳动合同时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支付13个月,八级支付10个月,九级支付7个月,十级支付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支付20个月,八级支付16个月,九级支付12个月,十级支付8个月。
(3)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4)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咨询电话:0631—8476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