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如何重新申请养犬登记?
《养犬登记证》被注销后,继续在本市饲养原犬只的,养犬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并补交养犬管理服务费。养犬人因犬只失踪申请注销登记后,犬只被找回继续饲养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拓展材料
养犬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养犬注销登记:
(一)养犬人放弃饲养已合法登记犬只且已送交犬只留检场所的,应当在送交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原《养犬登记证》;
2.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3.犬只留检场所出具的收容救助犬只书面证明。
(二)已合法登记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在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原《养犬登记证》;
2.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3.养犬个人或者单位提供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书面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