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珠海每户家庭养狗数量限制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严格管理区内禁止饲养危险犬。危险犬的具体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第五章,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内,本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危险犬由养犬人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处理;超过期限未处理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
在严格管理区内,本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非禁养犬只超出数量的,养犬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后可以继续饲养,并且不得增加饲养犬只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