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十三届7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方案》(汕市发改〔2015〕350号)精神,现发布办理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条件及手续指引:
1.经民政、人社部门认定并发证的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居民类用户,实行先收后返(即先缴费后返还);缴费人凭民政、人社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直接在汕头市粤海水务有限公司收费窗口办理退费手续。(退费咨询电话:952525)
2.经相关部门确认的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家庭等居民类用户,实行免征政策;此类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有效证件(烈属证,五保户、孤寡老人证明)、水费缴费单原件到收费单位办理免征手续。
3.同一产权人在中心城区内拥有多套房产且能够证明均为该产权人自住的,按1户计收(如房产存在出租或从事工商经营活动行为的不在减收范围);此类对象凭户口簿、房产证和水费缴费单原件到收费单位办理减费手续。
4.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站、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社会公共福利机构和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家庭)减半收取,此类对象凭单位证件(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水费缴费单原件到收费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缴费人如对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异议,可向收费单位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缴费义务的履行。
收费单位相关信息如下:
收费单位:汕头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中心
单位地址:汕头市中山路213号住建大楼南附楼2楼
咨询电话:88982590
汕头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中心
2022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