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居住证的外地人在居住地办事将更加方便。昨日,公安部发布公告,自今年4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县级以上城市,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
措施实施后,居住证持有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向居住地的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深圳一年多次“个人旅游”签注除外)、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台定居除外)申请。其他申请材料与当地户籍居民一致。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举措将使异地工作、学习、生活的申请人不必往返奔波于居住地和户籍地之间。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申领居住证。按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等多项便利。
异地申办出入境证件时,证件审批部门仍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但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代为接收申请材料,并制发出入境证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的30日内签发出入境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