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元/立方米
序号 | 用水类别 | 阶梯水量基数 | 现行价格 | 调整后价格 |
1 | 居民生活用水 | 第一级(每户每月30立方米及以下的用水量) | 1.10 | 1.12 |
第二级(每户每月31-37立方米的用水量) | 1.68 | |||
第三级(每户每月38立方米及以上的用水量) | 2.24 | |||
2 | 行政事业及消防、绿化用水 | 1.43 | 1.80 | |
3 | 工业用水 | 1.03 | 1.33 | |
4 | 经营服务用水 | 2.30 | 2.55 | |
5 | 特种用水 | 2.30 | 3.35 |
备注:
一、表中”现行水价”含价外加收的水资源费。
二、用水分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居家生活和集体宿舍用水,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计收水费的特定用水。
(二)工业用水是指从事工业性产品生产或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进行加工和维持功能性活动所需的用水。种养业和农产品加工用水按工业用水价格执行。
(三)行政事业用水是指党政军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教科文卫组织、传媒机构、社会团体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服务机构用水。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用水并入行政事业用水类别。
(四)经营服务用水是指在流通过程中从事商品交换(含组织生产资料流转)和为客户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等有偿服务的用水(特种用水除外)。包括商业企业(百货商店、连锁店、超级市场、信托商店、贸易中心、粮店、货栈、旅业、饮食业、照相、修理等)、物资企业、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以及仓储、旅游、建筑业(含房地产)、安装、地质勘探和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服务机构用水。
(五)特种用水是指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洗浴、纤体中心、水疗、沐足、美容美发、健身室和外轮、洗车的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