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需要哪些条件?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是本地城镇居民户籍,且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应在本地城镇实际长期居住。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主要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3.申请人家庭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和建房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自有住房包括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4.申请人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当地政府当年公布的标准。该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不超过当地上年度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具体比例和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
5.申请人家庭财产总额符合当地政府当年公布的财产限额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代步性质的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和普通摩托车除外);如有营运性质的机动车辆,车辆价值不得超过6万元。
7.申请人在申请住房保障期间无待处理的违法犯罪行为。
8.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