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档案管理利用办理指南 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

地方特产2022-10-17 01:02:56佚名

不动产档案管理利用办理指南 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

办理条件

1. 予以查询的条件:

(1)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2)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不予查询的情形:

(1)申请查询的不动产不在登记区内的;

(2)查询人未能按照规定提交合法的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不齐全的;

(3)申请查询的内容超出规定的查询范围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提供查询的。

本文标签: ,不动产  ,权利人  ,证明文件  ,情形  ,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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