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社会保险年度调整的通知 2015年社保最新政策

地方特产2022-10-17 04:56:33佚名

关于2015社会保险年度调整的通知 2015年社保最新政策

  云人社发〔2015〕9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险年度调整的要求,根据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15社会保险年度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

  (一)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1547号)精神,2015社会保险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继续按上一社会保险年度的标准2408元执行,上限为全省201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986元的300%,即14958元;高于2408元的按实际工资为缴费工资,超过14958元以上部分的不计征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13%,个人缴费比例8%。

  (二)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养老保险待遇按新的基数调整;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按全省201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由于养老金于今年1月已作调整,故此次不作调整。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

  (一)2015社会保险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为本市201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744元的60%,即2246元,上限为本市201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744元的300%,即11232元。高于2246元的按实际工资为缴费工资,超过11232元以上部分的不计征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6%,个人缴费比例2%。

  (二)年度内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240480元调整为269568元。

  (三)参保人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份数超过3个月的,可按规定办理补缴欠费手续,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补缴欠费后,从正常缴费的当月重新计算连续缴费时间,次月起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时间不满6个月的,住院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降低10%比例支付。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的调整:在原来22种门诊特定病种的基础上,将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纳入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范围,按B类病种管理,报销比例65%,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4500元;将原来的“肾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病种调整为“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 按D类病种管理,报销比例85%,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50000元。

  三、职工失业保险的调整

  2015社会保险年度职工失业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为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1210元,上限为本市201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744元的300%,即11232元。高于1210元的按实际工资为缴费工资,超过11232元以上部分的不计征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统一为单位1.5%,个人0.5%。

  四、职工工伤保险的调整

  (一)2015社会保险年度职工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为本市201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744元的60%,即2246元,上限为本市201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744元的300%,即11232元。高于2246元的按实际工资为缴费工资,超过11232元以上部分的不计征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按行业确定,个人不缴费。

  (二)伤残津贴在今年1月份已经调整,此次不作调整。

  (三)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按本市201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12.1%的比例作调整。

  五、职工生育保险的调整

  2015社会保险年度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为本市201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744元的60%,即2246元,上限为本市201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744元的300%,即11232元。高于2246元的按实际工资为缴费工资,超过11232元以上部分的不计征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1%,个人不缴费。

  六、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调整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3〕134号)要求,2015年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3元,并从2015年1月1日起计调。

  以上调整,除第六点外,均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若省有最新文件规定,按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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