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证;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
2.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补证业务。代理人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车辆管理所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3.申请人应如实申告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认真阅读《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上内容并签名确认;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
4.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5.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规定,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补领的机动车驾驶证。